在去年10月,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近日,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采取生態環境電子政務專網移動視頻方式召開,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干杰主持會議。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等幾個條例。
會議指出,生態環境監測是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是生態環境管理的“頂梁柱”。制定《生態環境監測條例》,既是落實黨中央要求、深化生態環境監測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推動完善生態環境監測頂層設計的迫切需要。要通過制定條例,推動監測工作依法開展、監測管理依法行政、監測數據合法有效。要將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環境監測改革的決策部署,將工作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經驗,在條例中固化下來。要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主管部門、監測機構、監測人員、排污單位等相關主體的責任和義務。要著力抓好條例制定后續各項工作,推動條例盡快發布實施。
《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指出,生態環境監測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環境質量、生態狀況和污染物排放及其變化趨勢的采樣觀測、調查普查、遙感解譯、分析測試、評價評估、預測預報等活動。包括對大氣、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聲、光、熱、生物、振動、輻射、溫室氣體等環境要素質量的監測,對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河湖、海洋、農田、城市和鄉村等生態狀況的監測,以及對各類污染物排放活動的監測。以后所有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將按照生態環境部頒布的標準執行。
條例表明,國家支持生態環境監測高新技術、先進裝備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鼓勵開展新型污染物、應對新興環境問題和履行國際環境公約涉及污染物的研究性監測,保護生態環境監測知識產權及成果。
同時,通過自動監測設備、設施獲取的真實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依據。
從目前公開《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來看,將對環境監測儀器企業及環境監測市場將會是重大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