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主席令”擲地有聲,《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通過。法令出臺受到行業熱議,眾多躍然“屏”上的媒體文章與“法令”內容是否真的一致?一昧的頭腦發熱不如認真閱讀發現真相!
通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全篇,全文未涉及“推進采購國產儀器”,甚至未出現“國產”兩字!點擊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全文。
近期多家自媒體對“主席令”和“科技進步法”出臺進行報道
首先,要確認的是“國產科學儀器被點名”、“推進采購國產儀器”、“未來政府、民間采購的橄欖枝會拋向國內廠商”等內容,只是被解讀出的“標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全文、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對該法的解讀中,或許會得出最為客觀中肯的結論。
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研究員肖尤丹表示,2007年的科技進步法在國家科技治理體系法治化上實現了政府與市場功能關系的再定位,本次修法就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實現了基礎研究在創新體系中核心地位、央地關系重塑和國內國際并重和創新安全統籌的更大升級。
那么,我們經常提到的“國產”到底指的是哪些?
近幾年,我國積極鼓勵本土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推進高精尖產品國產化。同時,在目前市場經濟體制下,外資企業通過在境內獨立法人建廠、研發和生產,實現技術創新轉化,也同樣的為中國經濟發展貢獻力量。在全球化的今天,所謂的“國產”概念早已超出對于“土生土長”這樣的描述,而在法律中,并無“國產”之概念,而多以“境內法人”以概括。
作為立法必須體現的平等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九十一條中明確了以下內容:
“對境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科技創新產品、服務,在功能、質量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采購需求的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采購應當率先購買,不得以商業業績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購的產品尚待研究開發的,通過訂購方式實施。采購人應當優先采用競爭性方式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或者企業進行研究開發,產品研發合格后按約定采購。”
該法條的著重點主要有兩點:第一,對境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的科技創新產品、服務一視同仁,未進行中外企業區分。因此不論是國內“土生土長”的企業,還是進入中國的外資企業,只要有好的、創新的技術,都一視同仁、一樣歡迎!第二,符合質量要求的政府采購不應該找理由不買(例如以商業業績為理由予以限制);尤其是對“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采購應當率先購買”,言下之意就是政府采購應該自己先試用創新產品和服務,不能自己不用呼吁別人用。
通過立法政策推進采購國產儀器?這樣的格局小了!
國際環境的改變和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使科技事業發展環境發生歷史性變革。此法的目的是為了全面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并為之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時隔十四年再次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體現了國家對于科技事業的重視,著力健全科技創新保障措施,完善國家創新體系,著力破除自主創新障礙因素。
國家對于科技進步的態度從來不是固步自封,而是采取“開放”、“包容”的政策。修訂法條中多次提到鼓勵境外組織和個人參與科學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
第四十九條,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在中國境內依法獨立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也可以與中國境內的組織或者個人聯合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八十三條 國家擴大科學技術計劃對外開放合作,鼓勵在華外資企業、外籍科學技術人員等承擔和參與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完善境外科學技術人員參與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機制。
第八十四條 國家完善相關社會服務和保障措施,鼓勵在國外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回國,吸引外籍科學技術人員到中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及其他科學技術組織可以根據發展需要,聘用境外科學技術人員。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聘用境外科學技術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的,應當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新一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真正意義在于“堅持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讓我國科技事業走向獨具特色的發展新模式。推動國際合作,保持對外開放”的發展態度,不僅符合十八大以來黨的發展政策,也與2021—2035年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十四五”科技創新規劃和科技強國行動綱要相互呼應。同時也再次強調了,對于“各個企業公平競爭,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用產品技術實力贏得認可”的態度。
隨著中國申請加入CPTPP,對外開放的胸懷更加敞開,國內市場向世界釋放善意的信號,更多國際資本與創新科技將搭上中國高速發展的“順風車”為中國科技發展助力,也將有更多外企逐漸本土化以適應中國市場并加強在中國的立足點。